申请办法如下:
1、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完成申请;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说明原因。
2、申请人取得《资格证书》后,应当按照《废金属收购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3、申请人凭资格证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4、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将行政区域内取得资格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国家经济贸易**备案,并由国家经济贸易**公布。
为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确保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了《*人民共和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3日,**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实施。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2、拆除场地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
3、必要的拆卸设备和消防设施;
4、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5、正式员工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注册方式:I-3-O-2-O-O-1-9-3-5-2
A类别:报废汽车拆解工
B类别:报废汽车拆解工(新能源)
C类别:动力电池处理工
D类别:《危废经营处置工》
D 环保工程师
E类:《安全管理工程师》
F类别:固体废物经营处置工
技术人员:电工、焊工、切割工、叉车、起重机、拖车、焊接、热切等
6、未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记录;
7、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对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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