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大多数物品都有使用寿命,时间不能使用,需要报废,有些物品有相关的报废过程,如汽车需要完成相关程序,所以,车辆可以强制报废,强制报废过程是什么?
车辆可强制报废。
1.出租车(小、微)8年;
2.旅游、公路客车(大中型)15年;
3.大中型非营运车辆 20年;
4.微型卡车 12年;
5.重、中、轻型卡车 15年;
6.半挂牵引车 15年;
7.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 无使用寿命。超过15年后,必须每年检查两次。检验不合格的,强制报废。
强制报废流程:
1.申请报废更新的车主应填写《机动车变更、转让、改装、停车、报废审批申请表》,并加盖车主印章;
2、登记审核申请,对已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发出《汽车报废通知书》;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车辆检查认定,符合报废标准,发出报废通知书;
3.车辆主持《汽车报废通知书》,将车辆交付给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
4.回收企业检查《汽车报废通知书》后,将车辆拆解,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缸体应打破,框架(底盘)应切断,并拍照,出具《报废汽车回收王明》并支付残值;
5、车辆主持《申请表》、《更新汽车技术评估表》、《报废汽车回收证书》、车辆拆卸照片,经检查、检查、签字后,按规定报批,办理报废登记。
汽车报废标准:
1、9座(含9座)以下的非营运客车(包括汽车、越野车)使用15年。符合报废标准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不需要批准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寿命,每年定期检验2次,20年以上,自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客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客车使用10年。符合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照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较长使用寿命可延长不超过10年。延迟报废的旅游客车每年定期检查4次;延迟报废的9座以上非营运客车每年定期检查2次,15年以上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查4次。
3.运营公交车的使用寿命调整为10年。符合报废标准后继续使用的,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办理。延迟报废不得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查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查时,检查周期连续三次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应当收回车牌和行驶证,并通知机动车车主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登记、转让登记。
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的,按照营运车辆规定的年限(8年)报废。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第四条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出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登记、拆解、销毁,报废机动车登记证、车牌、驾驶证应当报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使用寿命的;
(二)经维修调整仍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对在用车的有关要求;
(3)污染物或噪声在维修、调整或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辆的相关要求;
(四)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扫一扫加微信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杏林社区茶园里南路西二巷10号101房
联系人:侯先生
邮箱:guoxinqifu@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