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存储、拆除场地、拆除设备、设施、拆除操作规范符合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三)适合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审查,颁发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格认定,并书面说明原因。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实施在线申请和在线验收,为申请人提供便利。申请人可以在网上申请。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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